离婚住房怎么处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1-30 09:43) 点击:272 |
离婚住房怎么处理 离婚住房的处理: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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