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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旅游合同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1-27 11:11)     点击:629

  旅行社没有尽到附随义务赔偿游客14万

  今年3月6日,吴女士和海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参加由该旅行社负责组团的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合同规定,旅行社负有对旅游情况如实陈述,并召开行前说明会的义务,还需提供谨慎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但在吴女士支付了全部费用后,旅行社并未召开行前说明会,也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夫浮潜、游泳的安全避险事项进行告知说明,导致吴女士在潜水时溺水身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责任,将旅行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近120万元。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自由行”旅游者应自己为游玩负责任,但旅行社未尽告知安全的义务,被判赔偿吴女士家属14万余元。

  旅行社的代理人则辩解,吴女士参加的属于“自由行”项目,旅行社除了提供机票和预订酒店服务外,再没有其他的义务,而且旅行社也进行了安全告知,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为吴女士办理旅游手续的原员工葛小姐表示,在与吴女士签合同前向其推荐了保险,但吴女士拒绝购买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该“自由行”的含义是吴女士在海洋旅行社安排好住宿、机票、餐饮的条件下,自主选择旅游项目的一种方式,因双方并未约定领队及导游服务,所以旅行社无从知晓吴女士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预知或控制任何事件的发生,所以旅行社不为吴女士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后果负责,且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潜水的危险,所以发生事故她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马尔代夫作为印度洋上的岛国,到该国游览大部分项目都是与海上项目有关,包括浮潜,海洋作为自然景观,是危险性与观赏性共存的。对于旅行社来讲,在宣传其游览价值同时,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提醒注意人身安全,这也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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